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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征市的刘某通过集卡兑换奖金的方式,诱使饭店服务员向消费者推荐自己所经销的白酒。日前,刘某的行为因涉嫌商业贿赂,受到工商部门查处。
当事人刘某系仪征市一家酒业商行业主,在仪征地区从事一种品牌酒的总经销,其所经销的酒分为兑奖和不兑奖两种。可兑奖酒主要销往饭店,不兑奖酒销往超市。经查,当事人刘某从2006年起,将自己所代理品牌的白酒分别销往仪征市区各饭店和三个代销点,该种酒在消费后,由饭店服务员和三个代销点收集齐酒包装盒上的A、B卡及瓶盖上的锁,到刘某处兑换奖金。每收集齐三件物品,可兑换12元。如果以饭店名义前去兑换的,刘某以酒款相抵冲,以个人名义前去兑换,刘某给付现金。一般饭店兑奖后,付给推销此种酒的服务员7-8元不等的促销费。酒厂也会按当事人的实际销售额给予当事人20%的返利。
执法人员调查,2006年,刘某销售可兑奖的此品牌酒19.1292万元,获取利润1.6万多元,兑奖数额1.7万多元。刘某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规定,属商业贿赂行为,目前工商部门已对刘某作出处罚。
据执法人员介绍,一般情况下,消费者在饭店用餐时,很少自带酒水,大多由服务员推荐。而刘某向饭店及服务员兑换奖金,诱使服务员积极向顾客推荐刘某所经销的白酒,而忽略对其他品牌酒的推荐。这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,也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、价格、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权,扰乱了市场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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